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
联交易的公平合理,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
联交易, 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 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
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核算关联交易金
额, 协助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交易。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或证券交
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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