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
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重要会议事项
1.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3.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4.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5 亿元;
3.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
除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外, 公司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