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
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
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经理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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