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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生力: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7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翠霞律师、钱舒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的《迪生力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6、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8、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
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江
门市台山市大江镇福安西路2号之四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6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瑞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27,086,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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