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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46:59 股吧网页版
尚纬股份: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到乐山高新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1102 民初 233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因与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司法冻
结了李广胜持有的公司股份 10,721,344 股。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广胜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如下:

1、被告李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基准收益补偿款 162,157,939.41 元;

2、被告李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 6,486,317.58 元;

3、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广胜持有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1,500 万股股份【质权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编号:ZYD220298;出质人证券账户:A670247418;证券代码:603333;证券简称:尚纬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
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李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5、驳回原告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诉,即一审判决生效。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本次判决尚未进入执行,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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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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