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丰富经验,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支持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监督落实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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