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审计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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