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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7 16:44:31 股吧网页版
上海雅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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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5
二、《问询函》问题 5.关于认购对象 ...... 33
三、《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 ...... 3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海雅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发《关于上
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问询函》问题 4.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湖北国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同时开展煤炭等特定商品的贸易业务。湖北国贸于 2024 年 2 月取得发行人控制权,《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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