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我乐家居/公司 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
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第二个考核期已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予但尚未解锁的 3,661,75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为 3.50 元/股并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南京我乐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 指 司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法规 指 行政法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183-00005 号
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乐家居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我乐家居的委托担任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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