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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二 O 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且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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