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603325 证券简称:博隆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4 - 2025/12/25 2025/12/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004,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002,4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4 - 2025/12/25 2025/12/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6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54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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