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如有)等重大事项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九条 未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
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内部应形成有效的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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