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前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 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