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公司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原则上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者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
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应出具担保业务报
告,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时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所涉的合同、协议、被担保方相关文件、资料等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后,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被担保方与担保物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单位或者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 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 被担保方所持有的机器设备。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被担保方的下列财产作为质押物:
(一) 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债;
(二) 被担保方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 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作
为抵押或者质押物。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