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定期报告或者重大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其他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比照“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三)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下统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四)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体现的
原则。
第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信息披露和保护
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的关系,做好保密管理。
第二章 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真实: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准确: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 及时: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 公平: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及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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