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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11:33 股吧网页版
博隆技术: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定期报告或者重大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其他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比照“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遵守相关规定。

(三)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下统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四)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体现的
原则。

第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信息披露和保护
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的关系,做好保密管理。

第二章 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真实: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 准确: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 及时: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 公平: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及相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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