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事项 ......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14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0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0
二十一、 总体结论性意见......31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32
问题 1......32
问题 5.1......33
问题 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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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306 号)的要求,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
2025 年 3 月 13 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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