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东太湖大道 10888 号 5 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晓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72,615,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30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72,366,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4.84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0,248,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62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