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适应公司专业化管理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
督、检查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内
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的经费支付,以确保审计部能够适
当履行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
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
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
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九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
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
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条 审计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
复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
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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