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7、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3、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