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属于,则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与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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