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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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88 号
致: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湖南省衡阳市衡
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仲秋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9 名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45,479,403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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