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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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9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美湖股份/公司 指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 指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9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179 号
致: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美湖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之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湖股份本次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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