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人”、“水发燃气”)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及相关国家出资企业水发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1、经核查,2023 年 8 月 7 日,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水发集团”)召
开 2023 年第 34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水发燃气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2、经核查,2023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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