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宏雨律师、骞英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
cn/)公布的《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5年11月25日上午10:00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会议由董事长穆建华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11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04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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