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5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3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5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16
第七章 合同归档......18
第八章 合同责任......19
第九章 附则......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所有合同,包括民商事合同、济合同、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因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事项签署的合同;
(二)因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事项签署的合同;
(三)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的合同;
(五)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六)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七)与境外政府、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八)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化,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及经过公司评审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经过公司评审的标准合同版本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且分别经财务部、法务部或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公司管理层评审通过方可使用,并不定期重新评审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适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
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为公司合同的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和项目合资等投资类合同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合同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八条 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子公司负责保管原件,合同内容涉及母公司的,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提交合同副本,以便母公司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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