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巍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8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34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7.39 元,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345,3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77,651,5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4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7,688,4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7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9,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因相关股东履行承诺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合计 18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2024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巍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现该部
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巍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巍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潘强彪、丁兴成、陈静华、马伟文、任安立、冯超军、周洪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
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
成的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
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9,45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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