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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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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