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
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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