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3310 证券简称:巍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部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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