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
机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
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
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如下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50%(不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不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50%(不
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不含本数),且
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单项或全年累计发生额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上限的投资事项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单项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下限的投资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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