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出售及收购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情况;
(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要资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及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下同)申请停牌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接收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八)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三)重大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四)出现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五)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时)。
第八条 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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