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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5:57:48 股吧网页版
应流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 司发生的交易如果符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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