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
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
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内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期内或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终止与其签署的聘任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
提出辞职。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
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情况下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事项
在内的合同和协议;
(九)除依据《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必须由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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