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
和《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
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债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
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
司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
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章程》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按《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部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企业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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