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
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
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七)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和《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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