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
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公司
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应就其他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
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3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
外)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
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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