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
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董事
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总经理提出的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向董
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四)对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选,
以及总经理等人选提出建议;
(五)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
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
外)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
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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