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年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l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股东会,参会股东应在会前将合法的授权委托文件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会后十日内将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寄至公司,参
会各股东代表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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