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5 第 00931 号
致: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 2025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公司 2025 年 4 月 1 日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会议通知;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6 户,共代表股份 253,108,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679,036,441 股的 37.2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杜应流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6 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 户,代表公司股份 230,583,74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4 月 16 日
下午 3: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170 户,代表公司股份 22,524,64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32%。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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