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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12:10 股吧网页版
华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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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自查期间为:华懋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 6 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
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1月 21 日至 2025年 9月 29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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