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积极和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既要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据此制定公司未来三年内的利润分配,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分配周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中期分红。
3、分配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未来连续三年内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等。
7、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预案。
8、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0、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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