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苏盐井神”)委托,担任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苏盐井神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对与本次发行以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以及中国境外法律问题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十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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