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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09:47: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上海
公司建项目需要资金有多种融资方式,可以发行可转债,也可以向全体股东配股融资,这样可以避免摊薄稀释原有股权,为什么非得以低价定增的方式来损害中小股东?
苏盐井神:
投资者您好,公司选择定增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量:相比可转债,定增审核节奏更快,能让公司更快获得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且无需承担财务费用,可有效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压力。本次定增公司计划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大型产业投资者等“耐心资本”。这类长期资金有助于公司推进盐穴储能等重大项目建设,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与核心竞争力提升,符合当前“壮大耐心资本”的政策导向。 公司始终重视股东权益,本次定增定价遵循市场机制(竞价发行),且项目落地后有望通过业务增长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不存在故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04-30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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