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新组建企业、购买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的股权或合伙份额,或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或认购新增合伙份额,从而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战略和ESG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裁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和筹备,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投资项目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
公司总裁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条 投资项目提出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由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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