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安排办理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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