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决策机构、职位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保障、促进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董事长提名;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判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四)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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