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人,执行总裁 1 人、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首
席财务官 1 名。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均由总裁提名,总裁及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如有贪污受贿、严重渎职、不胜任或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符的行为,董事会有权通过决
议的方式随时将其撤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属于国家公务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裁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裁应自觉维护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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