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亦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