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权益,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规范董事的行为,明晰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 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23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
第四条 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董事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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