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
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否则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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